2016年8月4日 星期四

葡萄牙案例真的好棒棒嗎?論毒品除罪議題溝通

立委顧立雄提出的毒品除罪化政策(後正名為「醫療前置化」),引起網路名人朱學恆的抨擊,引發了更多網路上對於朱學恆的批評(文一文二文三文四),許多文章提到了葡萄牙毒品除罪的案例,也提到國外對於成癮的新理論,但是這些被新吹捧的觀念,真的有足夠證據支持,讓台灣著手除罪化的大膽嘗試嗎?


(電影「門徒」劇照:credit: nextmedia


葡萄牙案例的偏見

引用葡萄牙案例的文章,用了一張圖說明毒品除罪化後,使用者比例下降,但是引發我好奇的是,為什麼只用了一張16-25歲的比例?那其他年齡層的人口呢?整體的用毒比例呢?


圖片取自:http://hssszn.com/archives/10847

於是我去找了一下原始出處,事實上,葡萄牙實施除罪化後,整體人口使用過毒品的比例是上升的!


葡萄牙整體人口(15-64歲)來說,終身有服用過毒品的比例,從2001年的7.8%,到2007年成為12%,到2012年成為9.5%,雖然2012年較2007年稍降,但還是比實施除罪化時2001年的7.8%高出不少。


另一張是青年人口(15-34歲)的終身毒品使用率,也可以看出2001年12.6%,到2007年17.4%,到2012年14.5%,實施除罪化後整理用毒人口還是成長。

這篇報告中,還有不少數據,也有正面的數據,例如(過去12個月用毒人口,整體是下降等),雖然,2012年較2007年整體吸毒數字有稍微下降,但是就能保證2016的數字就會下降嗎?其中有沒有其他變因?例如受訪者有吸食,但是在除罪化的情況下,不認為自己吸食毒品?

同時,另一份獨立單位的研究報告Home Office Report指出,在1999年,葡萄牙青少年吸毒的比例是12%,但是除罪化後,2003年攀升到18%,2011年到19%。

美國白宮藥物管理局也指出,葡萄牙案例的限制在於:1. 支持的證據不夠顯著; 2. 沒有考量其他可能的變因; 3. 刻意忽略反向的數據趨勢; 4. 用毒減少的宣稱沒有決定性證據; 5. 方法論限制

這些不同的研究,在網路上被美化成為一面倒的說葡萄牙好棒棒,我們應該大膽仿效?是不是應該多研究一下數字背後的脈絡,了解政策的正面作用和副作用?

以前認知的成癮理論是錯的嗎?



支持除罪化的論點會引用對於毒品成癮新觀點:毒品並沒有成癮性,是失去人際關係才帶來毒品的癮。這是很不錯的新觀點,的確值得反思,但是毒品真的不會成癮嗎?找到一些少數的例證情境,並不代表毒品真的不會成癮,不然臨床上為什麼可以明顯觀察到戒斷症狀


這個理論的兩個謬誤:
1. 受測者有沒有意識到毒品造成的效果是什麼?該理論用受傷打高純度嗎啡,及越戰二成美軍長期服用海洛因,卻沒有造成上癮。但是因病施打嗎啡或越戰美軍施打海洛因是因為醫療,因此施打時只是減輕痛苦並非帶來快樂,而且也不一定知情,不一定會直接連結毒品與快樂,因此不一定會有成癮症狀;而現在一般毒癮者都明確知道快樂來自於毒品,毒品戒斷的痛苦也都是可以直接觀察到的,因此戒斷很難

2. 實驗中把老鼠放進快樂樂園,可以不斷和同伴玩耍和性交,因此老鼠沒有成癮現象,先姑且不論老鼠的實驗是不是放到人類也準,但是快樂樂園不可能複製在現代化社會,人類在現代社會可以隨意性交嗎?可以沒有經濟壓力整天玩耍嗎?


台灣因為以重罪打擊毒犯,所以吸毒者高居不下,監獄人滿為患

監獄因為毒犯人滿為患,不代表直接把毒犯放出來或丟到醫院就是對的,還是應該整體評估利弊和策略。監獄毒犯人滿為患,難道丟到醫院就容納得下?

而且台灣現在並非吸毒都是直接送入監牢,現在其實每年進行勒戒而沒進牢的人數大約都在1萬人上下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檢察官本來就可針對施用(非持有或製造)毒品者,聲請法院或少年法院裁定入勒戒所觀察或勒戒,若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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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議題的討論,本來就需要謹慎思辨,沒有完全只有好處的政策,而是在採行政策時,需經過良好的思辨,更深入研究政策的影響,並把可能的負面效果納入考量及彌補。

朱學恆提出的論點,是從毒品及毒販帶來的外部性負面影響來看,並沒有不對,也因此有其支持者。但是在這個公共政策的溝通過程中,攻擊朱學恆的論點,用酸朱學恆是譁眾取寵的成衣業者,攻擊朱學恆犯了「滑坡謬誤」的同時自己也在「滑坡」,或者盲目引用國外案例卻不深究,不是一個好的議題討論方式!


法律可以成立的80/20法則就是,法律是規範社會上大多數可能會遵守法律或因為刑罰不敢違反法律的人,其餘少數即使有法律也可能去挑戰或違反的人,則要用例外方式處理,

毒品醫療前置化,讓施用毒品者更有機會回到社會,是很好的初衷,但是要如何避免朱學恆發文所提到的「沒關係,K他命沒有刑責,表示這不算毒品,趕快吸吸看放鬆一下」,值得更細緻的討論及克服。





2016年5月13日 星期五

如何管理媒體爆料危機:從BUYBLE資工彌事件談起

上週電商圈爆出一個危機事件:周刊王報導BUYBLE創辦人金援藝人資工彌事件,由於牽涉到藝人,迅速成為民眾熱議的話題。新聞報導後,BUYBLE創辦人呂元鐘也在當天下午個人臉書發表聲明,並強調曾「備妥資料與會計師律師一同,欲前往媒體辦公室詳細說明,但遭媒體方拒絕

為什麼企業遇到負面新聞欲澄清,媒體卻拒絕?企業在面對危機負面新聞時,該如何與媒體溝通或危機處理,才能澄清負面事件,並化危機為轉機呢?
(Note:本篇並不評論事件是非或危機處理是否得當,只是希望以此案例分享企業如何在危機時與媒體溝通,同時,本篇並無從當事人直接取得說法,只是透過新聞及當事人聲明之文本進行探討,特此說明)

以下分幾部分來分析:

一、掌握處理黃金處理時間

在Buyble創辦人呂元鐘的臉書聲明中提到:「 我在2016/5/2 早上接獲媒體聯繫詢問有關林家昌先生的爆料疑問,並告知在晚上9點截稿前說明,我本著誠意在2016/5/2下午3:30去電媒體 備妥資料與會計師律師一同,欲前往媒體辦公室詳細說明,但遭媒體方拒絕,溝通至晚上8點多皆未達成共識,無法前往,我僅能先提供針對指控偽造文書一事提出法院偵查不起訴處分書,並未有充分時間與媒體說明,急於出刊,深感此事並不善意」

為什麼媒體不願意呂元鐘當面進行說明?

熟悉台灣媒體生態的人應該知道台灣有個獨特的「周刊效應」,以爆料著稱的「壹週刊」會在每週三上架,引發報紙、網路、電視跟進爆發話題,因此每週三都會開啟一個新的新聞話題Cycle因此,處理危機流程「WE-SAFE原則」中的第一步:爭取時間(Wait)的同時,也要把握回應的deadline。

台灣的周刊大多號稱周四出刊,但是周三就會上架各通路(如壹周刊、周刊王、商業周刊、今周刊等),因此基本上,扣掉印製和運送的時間,周刊媒體必須在週一晚間截稿及完成美編後製。

但是,實務上,周刊記者不可能等到截稿的週一晚間才進行撰稿,大多是週一下午即交稿,才有足夠的時間給編輯主管校稿以及美編在晚間完成排版。

因此,基本上週一下午已經是記者最後撰稿期限,當然此時沒有時間再溝通,因此會婉拒當事人的當面溝通不算意外,而即使週一下午或晚間當事人再提供說法給記者,整篇文章的方向也都早已定調(尤其是這種要上封面的專題),記者頂多補上澄清說法,已無法改變整篇文章的角度。

如何掌握溝通的時間點?

一般來說,週刊的作業不會等到週一才詢問澄清方的說法,應該會多留個幾天採訪整理的時間。所以,有可能是呂元鐘沒有發現記者幾天前寄出的信件詢問或接到電話,或者沒有當下積極處理,等到記者週一直接以電話詢問才發現事態嚴重。

當然,也有可能是放消息的一方,在週末才提供爆料,刻意壓縮澄清方的應變時間。

一個好的公關人員:在接到危機事件,會協助確認媒體處理的deadline,確保即時回應媒體;也可以探詢記者端處理的角度、對方指控的內容及掌握的證據,預計要以多大篇幅處理(封面故事、專題或者躲在週刊中小則投訴爆料)

處理時效也是可以談判的,一般來說,周刊記者處理爆料會預留幾天供當事人澄清的時間,如果以呂元鐘所述,週一才收到媒體詢問的話,事實上公關人員可以和記者討論由於時間過於倉促,能否延到隔周報導,才有足夠時間提供回應與證據。

以一般新聞原則來說,必須有當事兩造說法,因此公關人員可以協助試探記者處理的急迫性,切記不要隨口提供不完整的說法。

如果時間真的必須當日回應,也盡量直接以email文字提供回應正式說法與證據,並以電話補充說明即可,盡量避免直接以電話說明,因為人難免口誤,容易被引述到口誤或容易被見縫插針的說法。而找律師、會計師當面對質不一定是每個記者都能接受,甚至會讓記者感到威脅。


二:提供足夠證據和合理、合法論述

誠實為上策,用證據說話,是危機處理很重要的原則。

傳統的危機處理,可能只要針對爆料方的點進行回應或反駁,有時候會選擇性不說某些細節或事實。但是在社群時代,網路上有很多鍵盤柯南,也有很多匿名爆料的管道,因此誠實為最高原則。

而「有圖有真相」,任何直接或間接的紀錄,都可以讓說法可信度更高。直接的證據,如呂元鐘於5/4報導刊出後在網路發布的資工彌合約,或者間接的紀錄,如爆料方提供的即時通訊對話紀錄。當然合約的證據說服力會比對話紀錄或其他證據高。
 
誠實很重要。尤其周刊的操作方式,為了讓新聞事件的熱度可以延續數週,常常會擠牙膏的每次僅提供部分掌握證據,讓當事人出來澄清時,以為周刊沒掌握到關鍵證據,自以為僥倖沒有說出全盤真相,後續再二度爆料打臉當事人。

舉例來說,2015年壹周刊就曾經爆料文化部長洪孟啟補助特定國民黨立委變相立委,爆料的第一周僅提供部分證據,但當文化部長洪孟啟出來開記者會否認並以生死表白時,隔周再度爆料並提供更多證據,來打臉洪孟啟,這時即使洪孟啟再度說明也早已失去公信力。

因此,即使真相如何不堪,危機處理最佳策略還是不要掩蓋真相。但是怎麼說、用什麼角度詮釋、如何引起同理,還是有技巧的。

三、公關的第三方角色
一個好的公關人員,可以在同樣的事實基礎上,透過價值的提示、背景脈絡的鋪陳或情境的補充,引導大眾換位思考及喚起同理心。

危機事件中,公眾的非難不外乎從公益、法律、道德倫理、人情四個層面來非難。有可能事件雖然違法,但是從公益觀點來看或許不算太錯;或違反公益的事件,從人情、道德倫理卻能夠引發同情。
(請參閱文章:路易莎咖啡換奶事件談危機處理的論述)

在此公關扮演的角色,是以第三者的中介角色協助當事人與媒體溝通,爭取更多危機決策和搜集證據的時間,並讓事件保有緩衝和詮釋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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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總結,在新聞處理上,新聞媒體與記者只要是合理引述指控方的說法,不加上太多自己的評論,就幾乎使自己處於免刑責的言論自由保障。因此,事實上媒體和記者的心證,可以選擇取材哪些事實,而在讀者前呈現出不同的故事。


所以,在公關溝通上,務必不卑不亢,以「公、法、理、情」溝通與說服記者採取偏向己方的心證及故事角度,用威嚇或動輒提告是沒有用的。選個好的公關發言人作為媒體溝通的窗口,會比律師或自行溝通好。

路易莎咖啡換奶事件談危機處理的論述

近一年快速展店的路易莎咖啡,一直擁有死忠支持者。但是近日在 PTT被爆料更換鮮乳供應商為味全 後,引發一波強烈的抵制潮。雖然最後路易莎咖啡 宣佈重新更換回光泉 ,但是也造成品牌形象的不小影響。 藉這個機會來分享危機處理的論述。究竟當企業發生危機的時候,應該如何擬出化解危機...